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款所规定的即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与上一问题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共同构成债权的保全制度。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2个: (1)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例如债务人放弃了债权、无偿转让财产。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实践生活中,债务人为了赖帐,谎称自己没有偿付能力,不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等情形很多。债务人的这种赖帐行为不仅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另外,债务人有时为了蒙蔽债权人,谎称自己有偿转让财产,但实际上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这种情况下,只要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并且财产受让人也知道债务人的这种低价转让财产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就同样可以行使撤销权,从而主张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无效。而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正当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即债权人必须向法院就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只有法院作出了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债权人的撤销权通常应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该期限不像诉讼时效那样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超出该期限则撤销权消灭。对此,(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一旦被撤销,就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均产生效力。对债务人而言,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的,则该合同将因撤销而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经交付财产,则根据是有偿、无偿或低价处分,以及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因素考虑是否撤销该行为并返还财产。对第三人而言,如果第三人已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那么在原物能够返还的情况下,第三人必须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但是,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是善意,并且支付了一定的价款,那么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就不应被撤销,而只能由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以上就是一些有关讨债知识的介绍,追债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如果你有一些难以要回的债可以请讨债公司帮忙,相信结果一定会令你满意的。
上杭县位于福建省西南部,地处汀江中游,是闽西、粤东、赣南的交通枢纽和重要的物资集散地。上杭于宋淳化五年(即公元994年)建县,至今已有1008年,是客家文化的重要发源地之一,素有山歌之乡、书画之乡、木偶之乡、建筑之乡的美称。上杭县是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毛泽东、周恩来、朱德、陈毅、贺龙、谭震林等都在上杭留下了伟大革命实践的史迹。著名的红四军第九次党代会即“古田会议”在我县古田召开,毛泽东同志在我县才溪写下了著名的《才溪乡调查》,才溪是当年中央苏区“第一模范乡”,素有“九军十八师”、“将军之乡”的美誉。上杭县旅游资源丰富,具有生态资源优秀、史迹文化突出、山城风光秀丽、山水风景宜人的特点,旅游开发的前景看好。境内的梅花山、双髻山、西普陀、汀江等自然景观和古田会议会址、蛟洋文昌阁、才溪光荣亭、临江楼等革命旧址以及李氏大宗祠、孔庙等人文景观闻名遐迩。古田会议会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全省十大风景区之一。梅花山国家A级自然保护区被中外专家誉为“回归荒漠带上的绿色翡翠”,是现存野生华南虎活动最频繁的区域。